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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策解读-《2019年度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20/7/21

一、《2019年度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吴兴区、南太湖新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的城镇辖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婚、丧偶)或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由福利院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

2、户籍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湖州中心城区户籍,但有下述情况的,可以不受户籍条件限制:⑴申请人配偶户籍虽不在湖州中心城区,但与申请人结婚满5周年,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⑵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为现役军人或国内全日制学校学生。

3、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低于4.9万元(含)。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有效权证为准)。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不得重复申请。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有集体土地批地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购有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每户家庭每年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超过两次。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如何计算?

答: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月前一个月(申请时间以社区街道(镇)受理时间为准)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何申请?

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由监护人代理申请。

五、哪些房产须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

答: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在哪里领取?

答:申请表统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

、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

答:街道(镇)应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予以核对,将相关数据录入湖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公布期为3天)。公布结束后,由所在街道(镇)将无异议家庭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出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准入资格进行认定,并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复审。对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对复审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退至申请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6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1元/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中的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家庭,按每月14元/平方米发放)。

四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8.8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金标准

一类保障家庭租赁成套住房的,保障面积内按每月0.6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1.3元/平方米计;租赁非成套住房的,按每月0.3元/平方米计。

二类保障家庭租赁成套住房的,保障面积内按每月1.3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2元/平方米计;租赁非成套住房的,按每月0.7元/平方米计。

三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3.5元/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4.4—4.8元/平方米计。

四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5元/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6.6—7.2元/平方米计。

十、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方式

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前应将用于本年度配租的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向社会公布。当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不足时,应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配租资格。但应当优先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保户、特殊病种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残疾(不包括精神智力残疾)、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用等级优秀级别的诚信申请人(以市信用办确定的个人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为准)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配租,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依次进行配租。未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按对应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或虽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以及办理配租手续后自动放弃资格的,自摇号或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租赁补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如有户口、住房、收入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户口、住房、收入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须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保障机构审核后做出是否保留资格的决定。如隐瞒不报,经查实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自查实之日起,相关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在保家庭是否可以要求调整保障类型或保障方式?

答:保障家庭要求调整保障类型、保障方式的,须向所属市、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经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相应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调整)。

、在租赁期间如何缴纳租金、水费、电费?

答:租金以月扣形式收取,通过委托指定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以银行划扣方式支付租金或者由承租人自行到物业公司财务处现金缴纳。已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租金可通过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请家庭另行交纳。在租赁期内如逾期缴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应向出租方缴纳应付租金的0.5‰的滞纳金。

租赁期间产生水、电费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从指定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里按实划扣。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

答: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中《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移交验收单》的条款约定,各自负责相关的保养、维护、维修及原状恢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房屋是否可二次装修?

答:在租赁期内不得对房屋进行拆改,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因拆改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存在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的处置?

答:在租赁期内存在并核实后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理?

答: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