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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14/5/20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龄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并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0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三、提供材料

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属于201281日以前因患有特殊病种且现无法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的家庭,由市卫生局出具证明)

4、申请家庭中有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须提供有效证件和民证部门的证明;

5、“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有工作单位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无承租自管房证明。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7、获得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有非营运小轿车的家庭须提供车辆购置发票、缴税发票等凭证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集中申请流程

 
 
 

 

 

 

 

 

 

 

 

 

 

 

 


五、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廉租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目前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由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在房源充裕的情况下,可以接受用人单位的申请,适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具体配租方案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四)哪些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家庭成员购有一辆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现享受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现享受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原则?

答: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残疾军人家庭、复员军人家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等配租。

对其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保障对象执行不同租金标准,原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40%50%左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60%-70%左右(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并在配租方案中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如已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则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八)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评分标准?

答:评分方法为基础分100分,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

1、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面积扣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加10分;

3、在本市获得区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10分,在本市获得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加30分;

4、没有非营运小轿车的加10分。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最高年限是几年?

答:初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可要求续租,但续租合同期最多不超过3年。

(十)哪些人员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

答: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得作为申请人。

(十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在哪里领取?

答:三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表统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

(十二)哪些房产须纳入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

答: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十三)转让未满5周年或离异未满5周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房屋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并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属于201281日以前因患有特殊病种且现无法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的家庭须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十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怎样计算?

答: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均为上年度1231日。

(十五)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中所有的名词解释。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特殊病种”:是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1031日(具体是指195410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有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政策规定以《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湖住房委〔20141号)为准,申请前请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