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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2015年度)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15/6/10

一、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以下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二、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条件

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由福利院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

(二)户口条件

申请人须取得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非农,下同)连续5周年以上,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

20131231前已列入在保家庭的,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条件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三)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30000元(含)。申请家庭成员购有一辆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三、保障家庭分类

符合以上准入条件的家庭,根据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收入和其他情况进行分类,分为四类保障家庭:

一类保障家庭:1、年龄为:申请人和配偶须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60周岁,且属低保户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的家庭;2、户籍为:申请人须于20021231日前取得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并连续至今;3、收入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18000元(含),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非营运汽车,也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私营企业主、股东、企业合伙人。

二类保障家庭:年龄为:申请人和配偶须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60周岁;户籍、收入和其他条件与一类保障家庭相同。

三类保障家庭:年龄为:申请人须年满40周岁(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可放宽至30周岁);户籍、收入和其他条件与一类保障家庭相同。

四类保障家庭:除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外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

四、提供材料

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属于201281日以前因患有特殊病种且现无法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的家庭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经市卫生局医政处盖章确认);

4、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三属”成员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家庭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6、有单位自管房的,须由单位出具承租自管房证明。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7、获得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有非营运汽车的家庭须提供车辆购置发票、缴税发票等凭证

10、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流程

  

 六、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三)哪些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家庭成员购有一辆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汽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保家庭是否可以要求调整保障类型或保障方式?

答:在保家庭要求调整保障类型、保障方式的,须向所属市、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经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相应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不符合的取消保障资格。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原则?

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优先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保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配租。

对其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答:一类保障家庭成套住房保障面积内每月0.6/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每月1.3/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3/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成套住房保障面积内每月1.3/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为每月2/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7/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4.44.8/平方米。

四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6.67.2/平方米。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标准?

答: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6/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1/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中的低保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家庭,按每月14/平方米发放)。

四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5.8/平方米。

(八)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评分标准?

答:评分方法为基础分100分,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

1、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面积扣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2、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加10分;

3、在本市获得区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10分,在本市获得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加30分;

4、没有非营运汽车的加10分。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的最高年限是几年?

答:初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可要求续租,但续租合同期最多不超过3年。

(十)哪些人员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

答: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得作为申请人。

(十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在哪里领取?

答: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表统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

(十二)哪些房产须纳入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

答: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十三)转让未满5周年或离异未满5周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房屋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并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属于201281日以前因患有特殊病种且现无法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的家庭须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十四)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怎样计算?

答: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均为上年度1231日。

(十五)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中所有的名词解释。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指在19541031之前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部队退役军人。具体由民政部门认定。

2、“特殊病种”:是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3、“低保户”: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4、“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有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政策规定以《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湖住房委〔20151号)为准,申请前请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