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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09/7/7
根据《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并延伸到织里、八里店、环渚、道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
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虽未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经济收入等条件的申请家庭。
按2008年度推出的廉租住房保障指标,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优先,剩余指标从符合条件的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中通过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具体对象。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不得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范围及户籍条件。
(1)申请人。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户口,下同),并于196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
(2)配偶。须于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或属2002年12月31日及以前结婚的农业户口;
(3)未婚子女。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港澳和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服役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其他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申请人或配偶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以及申请人属孤儿的不受出生年龄限制。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已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公房承租凭证等为准)。
住房面积核定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房改政策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企业自管房以企业出具的证明为准);通过购买商品房或通过接受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含营业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00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转让的各类住房面积均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特殊病种门诊列入统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特殊病种的治疗(含死亡)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是否属特殊病种由卫生部门确认。
2003年1月1日及以后离异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50%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4;非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25。
(二)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及评分办法
1、条件。除满足本细则规定的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条件中的“家庭成员范围及户籍条件”和“住房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总收入不足7500元。计入收入的范围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明确的有关条款为准。
(2)子女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私营企业主、不属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收入相当者;已婚子女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下。
2、评分办法。基础分为100分: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每有1平方米扣1分。同时,对申请家庭中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重残疾加4分,重点优抚对象(“三属”加4分、其他加3分),个人曾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子女为现役义务兵加2分。每户申请家庭中有多项加分内容的只能加1项,选最高加分项。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在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初审。由申请家庭分别送相关部门审查并盖章:
1、住房初审。送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和公房、经济适用房、拆迁管理等单位对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吴兴区织里、八里店、环渚、道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吴兴区乡镇”)申请家庭的商品房、公房等住房情况按管理权限送审。申请家庭成员在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乡镇审查为准。
2、收入初审。①所在单位初审。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单位的须送所在单位对其收入、职业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②劳动部门初审。送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及配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吴兴区乡镇的申请家庭不须送劳动部门初审。
3、户籍初审。户口本上不能反映户籍条件所规定的条款的,应到户籍管理部门审查户籍情况。
(三)受理。申请家庭将已通过初审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与区的联合受理点(下称“市区联合受理点”)。吴兴区乡镇申请家庭送乡镇受理点。市区联合受理点和乡镇受理点对已经初审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予以校验,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4.有特殊疾病患者的,需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5.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6.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原件及复印件;
7、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收入复审。吴兴区乡镇申请家庭由乡镇受理点负责完成社区(居委会)和乡镇的复审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市区联合受理点。由市区联合受理点负责将《申请表》送民政部门组织收入情况复审。民政部门在复审的同时应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复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应通过召开居民代表民主评议会的形式,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过社区(居委会)告知申请家庭并退回《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市区联合受理点。
(五)第一次公示。对上述程序已完成的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六)联合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确定保障户数。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七)第二次公示。对经市联合审核小组核查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和本年度享受的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在《湖州晚报》、申请家庭户籍地社区、街道、乡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八)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和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
四、保障形式及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包括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吴兴区乡镇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为主。
(一)实物配租对象:①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申请人及配偶为195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②非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申请人和配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195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但因廉租住房套型因素,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低保和非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中申请人或配偶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不受年龄限制。
当本年度提供的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优先,非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通过摇号确定。对未摇中的,按保障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待有廉租住房房源时再参加摇号。
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选择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其他廉租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核减:对廉租房保障家庭,其承租的公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不足保障标准部分的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五、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户计算保障标准为36平方米;按人均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但每户最高为5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户计算=36平方米-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人均计算=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①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其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元/平方米。②非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其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1元/平方米。织里、八里店、环渚、道场等四乡镇按上述标准的80%予以补贴,埭溪、东林、妙西等三乡镇按上述标准的60%予以补贴。
(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因保障房源的套型因素,分保障面积内和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两种租金标准。①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含有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的非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以及申请人或配偶一方于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非低保户廉租房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成套住房每月0.6元/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3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面积每月1.3元/平方米。②其他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保障面积内成套住房每月1.3元/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7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面积每月2元/平方米。
六、实物配租摇号办法
对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通过现场电脑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实物配租住房的房号。操作程序:第一步,以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摇号产生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由申请人摇号产生房号,并当场予以确认。当本年度保障对象数量多于现有廉租住房房源数量时,对通过摇号未获得配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按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凭入场券入场、摇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需提前告知社区、街道、乡镇。
摇号过程由公证机关参加,并由市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
摇号后放弃承租该套住房的,作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自本次摇号之日起满一周年后可再次申请。
七、经租及管理
(一)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须提供住房租赁协议或其他解决办法的证明材料,凭租赁协议或证明材料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其中一户保障家庭补贴标准在36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提供住房租赁协议。
廉租房租赁补贴款一般每半年发给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二)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摇号产生的房号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按时向廉租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三)实行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联系单,公房经租单位凭联系单与申请家庭办理租金核减手续。保障对象应按租金核减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四)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由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湖州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核表》的要求填写,并送所在单位或户籍地社区、街道、乡镇和民政等部门对户籍、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后,再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送房产部门审查房产情况,最后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并备案。在复核中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或部分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同时说明理由。
(五)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吴兴区、开发区、度假区等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六)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
(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机关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对推诿、拖延办理的,申请人可向市效能中心投诉,投诉电话96178。
(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的管理及本实施细则具体问题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