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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来自:湖州住房保障网    添加时间:2014/1/8

 

湖州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心城区”)。

一、   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一类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和二类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其中:一类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的低保户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家庭。二类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是指不属于一类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口、年龄和收入等条件的家庭。

廉租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须于20021231前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其中,一类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类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须年满40周岁。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公布)。计入收入的范围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规定为准。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私营企业主、股东、企业合伙人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一户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承租政策性直管公房的低保户,不受承租公房面积限制。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而造成房屋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但需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和房产、征收(拆迁)、公房、公积金、社保等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中有原属农业户口的,应由原农业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应将已通过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原农业户口所在地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家庭中有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须提供有效证件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6、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7、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原件及复印件;

8、属重残疾、“三属”成员、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核对并张榜公布七天,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将核对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三)初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申请表》送民政、工商、车辆、户籍等管理部门,由各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以及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乡镇)。

(四)复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对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对复审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申请对象分为一类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和二类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次月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含符合实物配租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四、保障形式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包括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其中织里、埭溪、东林及妙西四乡镇实行发放租赁补贴或租金核减的保障形式。

()实物配租:申请人和配偶年龄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60周岁。廉租房保障家庭中有属重残疾、“三属”成员,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不受年龄限制。

对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通过现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的房号,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季度(未经公示的列入下年度)。

操作程序:第一步,摇号确定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摇号确定房号。凭入场券入场摇号,未到场且未提前告知社区、街道、乡镇的,列入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摇号后放弃承租该套住房的,作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摇号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

当年度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超过实物配租指标时,实物配租采用评分的方法确定具体对象,一类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优先,剩余指标从符合条件的其他廉租住房家庭中通过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评分办法:基础分为100分。无房不扣分,现有住房的按住房面积扣分(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同时,对申请家庭中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个人曾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有现役义务兵的加2分,申请人和配偶年龄已满65周岁且无子女加2分,有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复员军人加2分。每户申请家庭中有多项加分内容的只能加1项,选最高加分项。

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也可以选择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租赁补贴: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和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实物配租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对承租政策性租金公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内的公房面积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仍按原租金标准缴纳,不足保障面积部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五、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户计算保障标准为36平方米;按人均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但每户最高为5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户计算=36平方米-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人均计算=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①符合租赁补贴的低保户、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通过评分未列入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选择租赁补贴的廉租房保障家庭:其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平方米。②其他廉租房保障家庭:其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1/平方米。

埭溪、东林、妙西、织里等四乡镇按上述标准的80%予以补贴。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因保障房源的套型因素,分为保障面积内和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两种租金标准。①一类廉租房住房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成套住房每月0.6/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3/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成套住房面积每月1.3/平方米。②二类廉住房租房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成套住房每月1.3/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7/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成套住房面积每月2/平方米。

廉租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经租及管理

()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按规定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住房租赁补贴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摇号产生的房号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按时向廉租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可以在一定时限内缓缴租金。

()实行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联系单,公房经租单位凭联系单与其办理租金核减手续。保障对象应按租金核减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会同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七、定期复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接受定期复查,按要求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审表》(以下称《复审表》)如实填写并提交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变化情况材料,由所在单位或社区核实。

()户口所在地社区对复审家庭收入、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本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5天),将《复审表》及相关材料送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审查完毕将《复审表》及相关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复审表》及相关材料情况,分别送民政、社保、住房等管理部门审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查完毕后将《复审表》及相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复审表》进行复审:

对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部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部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并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对收入、住房、户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细则条件但符合《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且确有实际住房困难而难以退出的,经本人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协议,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八、附则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部门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的管理及实施细则具体问题解释。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口、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上年度1231日。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本实施细则名词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2、本实施细则中的“特殊病种”:是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3、本实施细则中的“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4、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5、本实施细则中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1031日(具体是指195410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6、本实施细则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信访局,各县政府 

湖州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201418日印发